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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 西北工业大学航海实验教学中心

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航海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,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和《西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》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。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,把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放在第一位。

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隶属bet.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管理,从事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;根据需要与可能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学科建设、技术开发、生产试验、社会服务等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 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,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实验教学中心工作,并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,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、结构合理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、热心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队伍。

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、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,要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规范管理,不断增 强自身实力。

第二章 管理体制

第六条 航海实验教学中心建制隶属bet.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管理。

第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实验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,委员会由学院领导、各系教学主任和学术、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。对实验教学中心发展规划的顶层设计、重要仪器设备购置、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咨询、决策。

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,主任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全面工作。

第三章 任 务

第九条 定期公布实验教学中心拥有的场地、仪器设备、工具等资源,供教师选择、配置、开展实践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活动,实现资源合理配置,充分利用,减少重复投资建设的目标。

第十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安排实验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1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: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,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实验方法;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、求实创新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;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及创新的能力。

2 要努力创造条件,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;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,不断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实验方法,提高实验效果;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,增加设计性实验、综合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,培养提高学生自主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。

3 在保证课程实验教学的同时,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,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教学中心自己动手做实验,开展科技制作、科技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。

4 组建航海模型队,组织学生、指导教师、专家组进行方案论证,为模型队提供设计、制作、试验条件,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航海模型竞赛。

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积极承担科研实验工作,努力提高实验技术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。

第十二条 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,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效益。

1 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开发、生产应当紧密联系教学和科研,并严格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。

2 实验教学中心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,应灵活多样,可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技术培训服务,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,进行零部件加工,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等。

第十三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;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,使实验内容和方法不断更新。

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。

第四章 实验教学中心队伍

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,主任、副主任由学院聘任。

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具有副教授以上(含副教授)职称。

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,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,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教学中心工作。

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包括:专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(包括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人)和实验指导教师。明确的职责分工,各司其职,团结协作,热爱本职工作,刻苦钻研业务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
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:

1 在院领导、实验教学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,负责编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,检查执行情况;

2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工作任务;

3 领导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,负责对专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及业绩考核;

4 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精神文明建设,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,推进教书育人;

第十八条 专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:

1 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领导下,认真搞好实验教学工作,做好实验教学中心的日常维护与管理

2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。

3 实验前,根据实验指导教师提交的要求,准备好仪器设备、工具、材料等实验所需器材,保证按时开出实验;

4 实验中,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完成实验,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,做好实验记录(如材料的消耗、仪器设备的调换、故障、维修、损坏等),对实验中仪器设备的故障、损坏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,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;

5 实验后,将仪器设备等归位,清理实验室,维修实验中出现故障、损坏的仪器设备,对于无法维修的写出处理意见,报实验教学中心主任;

6 鼓励专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承担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,这部分工作的工作量单独进行考核。

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由课程任课教师承担,但在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实验教学工作(包括实验课程、指导学生科技制作、竞赛、技术培训等),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中心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应做好以下工作:

1 将拟开展的实验教学工作、时间安排及工作所需的场地、仪器设备、工具、材料等报实验教学中心;

2 制订实验教学大纲,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;

3 实验前,向实验教学中心提交仪器设备、工具、材料等实验所需器材;

4 实验中,指导学生完成实验,做好实验记录(如学生的分组、出勤、实验过程、实验结果等),配合专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对实验中仪器设备的故障、损坏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,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;

5 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,对学生的实验成绩进行评分;

6 鼓励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,尤其是设计性实验、综合性实验、创新实验、科技制作和竞赛等,学院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实验教学活动的工作量单独进行考核,记入教师教学工作量。

第五章 管 理

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对高温、低温、辐射、病菌、噪声、毒性、激光、粉尘、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控和劳动保护工作。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教学中心,要停止使用,限期进行技术改造,检查合格后,才能投入使用。

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。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。

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、规章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。定期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。

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。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教学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
第二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教学中心的评估制度。按照实验教学中心的基本条件、管理水平、效益、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,评估结果即作为评定实验教学中心业绩的依据,又作为确定学院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依据。